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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流程

发布时间:2025-09-23    新闻来源:红山区就业服务中心    阅读数:211    分享到:

一、事项简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6类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的行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确保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援助的前提。

二、认定人员范围

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到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四、办理携带材料

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公安部门开具)。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大龄失业人员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获取(无法获取缴费记录的由申请人提供缴费凭证)。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审;通过后,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含公示3个工作日);通过后,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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