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基地一次性资金奖补
政策内容:对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人口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就业扶贫基地等载体,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政策对象:就业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就业扶贫基地等载体。
补贴标准:按照吸纳人数、实际工作时间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各旗县区标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补贴标准:每吸纳一名脱贫人口并签订六个月以上的劳务协议,给予1500元补贴。
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将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受地域限制,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专业和课时按规定确定。
可享受期限: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在培训期间(含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及“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可享受期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
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有创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和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参加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参加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的合格的可享受1000元培训补贴。
可享受期限:一年内不得就同一等级创业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5000元。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可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可享受期限:根据实际安置年限计算。
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脱贫人口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脱贫人口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且每年不少于2场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就业政策实施范围:赤峰市行政区域内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脱贫劳动力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脱贫人口。
政策依据: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人社函〔202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