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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资格认定申办流程

发布时间:2025-09-23    新闻来源:红山区就业服务中心    阅读数:195    分享到:

政策范围

重点群体是指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办理方式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

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赤峰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向创业地的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业务综合办理平台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市本级参保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我市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

三、办理携带材料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4.《赤峰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1.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名单;

2.《赤峰市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

3.吸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4.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6.工商营业执照。

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及期限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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