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简述
(一)事项描述: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政策,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适用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
(三)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招用的人员为就业服务局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协议;
3、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办理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业务申请表)
(2)申领社保补贴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任选其一)
(3)申领社保补贴人员劳动合同
三、咨询电话:0476-5771089